期交所雙月刊66期
15 臺灣期貨雙月刊 TAIFEX BIMONTHLY 交易方式可分為直轉供憑證交易(電證合一) 及自發自用憑證交易(電證分離,僅交易憑證) 二種,由 表 1 可看出我國再生能源憑證主要採電證 合一方式交易。依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第 7 條 第 4 項「憑證讓與,採直供、轉供方式者,應將 與直供、轉供電量相符之憑證數量讓與受讓人。 但採自發自用者,得將其未經使用或宣告之憑證 讓與其他受讓人。」規定,電證合一方式交易需 將電力及再生能源憑證一併傳輸及轉讓,但若發 電案場電力主要為自用,其憑證若未使用或宣告, 則可於「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」交易平台上販 售。一般而言,電證合一憑證買賣方式因涉及實 際電力買賣,相較於純粹買賣憑證,較易於提升 整體再生能源電力需求,鼓勵相關產業發展;且 因涉及實際電力買賣,需在實際用電地區購買, 較為名實相符,符合在地原則。惟電證分離交易 模式亦有其優點,交易便利性及彈性高,可在市 場直接取得,且因無需與電力併同轉讓,在風力 低弱、陽光不足等電證合一模式無法取得憑證的 狀況下,電證分離交易模式依舊不受影響。 憑證交易的價量情形 在市場交易量及參與者方面,電證合一交易 方式偏向大宗交易,統計 2017 年至 2021 年 9 月 成交量為 646,503 張,交易筆數 36 筆,平均每筆 交易憑證張數為 17,958 張,參與者方面,賣家為 28 家售電業者,買家僅 9 家企業,而就集中度而 言,台灣積體電路公司購買量占直轉供憑證交易 99% ,顯示憑證市場集中度極高,幾乎由單一買 家獨占。我國電證分離憑證交易方式因賣方通常 為小型發電案場(如國立高雄大學行政大樓、國 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等),受限於發電設備發電量, 無法出售太多憑證,交易筆數雖達 296 筆,但成 交量僅 9,253 張,平均每筆交易憑證張數為 31 張。 價格方面,憑證成交價格並未對外公布,依 國內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交易輔導示範計畫,建議 以每張憑證新臺幣 1,000 元至 2,200 元為原則, 代表 1 度綠電含有 1 至 2.2 元環境附加價值,另 依台電資料, 2020 年台電依政府規定收購綠電平 均價格為每度 4.65 元,而同年台電自民營電廠收 購一般電力平均價格為每度 2.57 元,其價差似隱 含每張再生能源憑證價值每度至少應有 2.08 元。 買賣方媒合模式方面,再生能源憑證交易方 式較類似店頭市場,以競標方式買賣,憑證中心 揭露資訊包括有收購意願買家、賣家名單、再生 能源類型、發電案場、買賣數量及發放年份等。 電證分離交易中,賣家可決定是否公開底價及選 擇以整批出售或零售方式進行競標,整批出售原 則採價高者決標;零售同樣由價高者優先得標, 而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廠商,依此類推,直至該 批憑證售完為止。在電證合一交易方式中,購電 者需求電量通常較大,一般會先與售電業者洽談, 由售電業者處理其購電需求。另外,依再生能源 憑證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5 項,憑證流通以一次為 限,買方購買後無法再轉賣,不同於股票或其他 金融商品,可不斷轉手,此與有價證券注重流通 性特點不同。 結語 再生能源憑證表彰再生能源之環境附加價 值,該制度係為加強再生能源發電誘因,並促使 企業增加使用再生能源電力,進而減緩全球暖化 趨勢。電證合一交易方式著重於實質使用再生能 源發電,企業需一併購買憑證與電力,提升再生 能源電力需求,進而鼓勵再生能源發電產業發展, 電證分離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則注重交易便利性。 目前我國再生能源尚屬發展初期,發電量及 憑證數量皆不足,且市場集中度過高,而為達成 2025 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 20 %政策目標,在制 度設計上,創造再生能源發電誘因實為當務之急, 故交易方式以電證合一為主,期能促使再生能源 實質發展;惟依國際經驗,電證分離交易模式不 可或缺,未來俟憑證市場發展較為成熟後,似可 適度開放電證分離式的憑證買賣;另,考慮提升 憑證的流動性,或可思考適度放寬憑證僅能轉讓 一次之限制,以提升取得再生能源憑證之便利性, 並吸引更多市場參與者進入,進而活絡整體再生 能源憑證市場。期交所亦將持續觀察再生能源憑 證市場發展,並了解市場參與者交易及避險需求, 適時評估發展相關衍生性商品之可行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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